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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发布日期:2008-2-27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问:招标采购单位能否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  

  答: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  

  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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