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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2-27

国机采字[2003]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务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 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3]1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03]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3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 集中采购运行机制,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所有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 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对于纳入集中采购范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自 行采购的,各单位须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了加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请各单位于六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下 半年政府集中采购需求计划送采购中心。政府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包括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类汇总 表(格式详见附件1)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格式详见附件2)。
  三、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各单位应向采购中心提供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3) ,由授权代表全权处理授权范围内的具体事宜。
  四、采购中心接到各单位报来的采购项目分类汇总表和项目明细表后,与各单位分别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 议,明确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如有未尽事项,另行签定补充协 议。
  五、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的临时性采购,由各单位填写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提前 一个月送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六、采购活动结束后,原则上由各单位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合同一 式四份,采购单位、供应商各执一份,由采购单位报财政部备案一份,采购中心存档一份。如因特殊情况需要 采购中心代签政府集中采购合同的,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加以约定。
  七、各单位负责按采购中心提供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进行货物清点、验收。货物验收单一 式四联,其中,第二联由用户单位存,连同发票一起入账,作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委托的凭据。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由财政部或各单位按采购合同直接拨付。
  九、对于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公务车辆维修、公务车辆保险、规定的印刷项目、规定的会议服务等服务类 项目采购的具体实施问题,由采购中心另行规定。
  200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的第一年,也是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第一年,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人员,按规定及时编制、上报集中 采购需求计划,积极配合做好2003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附件:
  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类汇总表
  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
  3.授权委托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二OO三年六月十一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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