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权利
1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 、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 、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的义务
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2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5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8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中标人。
9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1 )招标代理机构是以自己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不能是 自然人,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等组织形式。
(2 )依法登记设立,资格需有关行政机关审查认定。
(3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收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讲包括帮助招标人拟定招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